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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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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