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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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本所每月舉行所務會議一次,商議有關所務事項。由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主席,副所長、秘書、講座、各組組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其他 相關人員均應參加。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所每月舉行所務會議一次,商議有關所務事項。由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主席,副所長、秘書、講座、各組組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其他 相關人員均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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