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 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 補發。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 責任。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 會計人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