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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1: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實施要點 2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名,除典獄長、戒護及教化科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及
    監獄學之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
    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者。
    前項非當然委員遴選後,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延聘名
    冊」,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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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名,除典獄長、戒護及教化科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及
    監獄學之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
    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者。
    前項非當然委員遴選後,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延聘名
    冊」,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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