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名,除典獄長、戒護及教化科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社會上對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學及 監獄學之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 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者。 前項非當然委員遴選後,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延聘名 冊」,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