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
三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一人由 非主管人員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餘由檢察長指定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