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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