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2: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遴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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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列冊代表,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檢
    察官代表如因職務調動而調離原檢察署者,其代表之資格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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