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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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5
五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5
五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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