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1:5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4
四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4
四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