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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6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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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2
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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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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