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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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6 條
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 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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