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4:0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4 條
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核定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行政執行處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院 核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