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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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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7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7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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