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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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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6 條
執行書記官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 定。 執行員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執達員 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6 條
執行書記官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 定。 執行員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執達員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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