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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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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5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 於本通則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5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 於本通則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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