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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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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3 條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 條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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