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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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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7 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7 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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