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5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