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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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 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 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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