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4:0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6 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署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