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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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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 13 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其年資得與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相互採計。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 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其年資得與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相互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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