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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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2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4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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