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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6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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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9
九 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 (列) 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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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 (列) 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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