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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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4
四 秘書一人,由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並置秘書二人或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派員兼任。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4
四 秘書一人,由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並置秘書二人或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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