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3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事務;副主任
    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處理各
    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務。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3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事務;副主任
      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各項事務;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處理各
      單位之協調、聯繫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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