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設置要點 2二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法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開發、測試與維護事項
。
(三) 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作業計畫之審核、督導及評估事項。
(四) 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電腦設備租購之初審及核轉事項。
(五) 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料處理或軟體設計之外包,在規定限額以內
案件之審定及超過規定限額案件之初審及核轉事項。
(六) 關於本中心電腦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與維護事項。
(七) 關於法務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保管事項。
(八) 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網路之規劃、建立及管理事項。
(九) 關於法務資訊作業之研究發展及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事項。
(十) 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整體資訊系統相關工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畫之
研擬及辦理事項。
(十一) 關於本部與其他機關間資訊移轉與交換之協調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法務資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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