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2: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6 條
第二組職掌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有關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及應遵守之程序等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
    行聲明異議案件之審核及管考事項。
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執行拘提管收之監督事項。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業務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興革研究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6 條
第二組職掌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有關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及應遵守之程序等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
    行聲明異議案件之審核及管考事項。
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執行拘提管收之監督事項。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業務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興革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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