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13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13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