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計畫、方案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統計調查之規劃辦理事項。
三、統計應用表冊格式之統一訂定與管理事項。
四、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五、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六、統計資料庫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統一發布與管理事項。
八、各機關為制定政策、擬訂計畫、執行公務、考核施政績效所需統計報
告之編製或審核事項。
九、所屬機關統計業務及統計人事等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