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11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計畫、方案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統計調查之規劃辦理事項。
三、統計應用表冊格式之統一訂定與管理事項。
四、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五、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六、統計資料庫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統一發布與管理事項。
八、各機關為制定政策、擬訂計畫、執行公務、考核施政績效所需統計報
    告之編製或審核事項。
九、所屬機關統計業務及統計人事等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11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計畫、方案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統計調查之規劃辦理事項。
三、統計應用表冊格式之統一訂定與管理事項。
四、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五、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六、統計資料庫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統一發布與管理事項。
八、各機關為制定政策、擬訂計畫、執行公務、考核施政績效所需統計報
    告之編製或審核事項。
九、所屬機關統計業務及統計人事等之監督、考核事項。
一○、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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