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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
九、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但會議事項涉及本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主任行政執
    行官、處長、副署長或署長回任檢察官事宜時,應邀請本部法律事務
    司司長及行政執行署署長列席表示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
    停審議。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9
九、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但會議事項涉及本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主任行政執
    行官、處長、副署長或署長回任檢察官事宜時,應邀請本部法律事務
    司司長及行政執行署署長列席表示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
    停審議。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9
九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
    停審議。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9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停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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