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但會議事項涉及本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主任行政執 行官、處長、副署長或署長回任檢察官事宜時,應邀請本部法律事務 司司長及行政執行署署長列席表示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 停審議。
九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 停審議。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有關機關首長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審議之案件得經決議推派委員一至三人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前,暫停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