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7: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1
十一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
      加審查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
      加審查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1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加審查
  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