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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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9 條
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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