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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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4 條
戒治所視業務繁簡,分設三至四科,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4 條
戒治所視業務繁簡,分設三至四科,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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