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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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9 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9 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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