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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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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7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 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7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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