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19: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4 條
戒治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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