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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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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戒治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3 條
戒治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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