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