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