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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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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