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19: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4 條
技能訓練所收容女性受處分人者,設女訓練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主任、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