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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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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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