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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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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 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0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全 所事務。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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