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 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所長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得 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所長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得 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
看守所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藥師薦任, 藥劑生委任或僱用;護士一人至三人,委任或僱用,掌理保健、醫療及護 理事務。
看守所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藥劑師薦 任,藥劑生委任或僱用;護士一人至三人,委任或僱用,掌理保健、醫療 及護理事務。
看守所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聘;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藥劑師薦 聘,藥劑生委派或僱用;護士一人至三人,委派或僱用,掌理保健、醫療 及護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