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五、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八、被告賞罰之執行事項。 九、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事項。 二 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 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 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五 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六 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 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八 被告賞罰之執行事項。 九 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 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戒護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事項。 二 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 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 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 關於被告之輔導及作業事項。 六 關於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 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八 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 關於被告性行考核及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 關於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