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員額配置表) 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人員,由法務部視受刑人之多寡及監獄之性質 、種類,另訂員額配置表實施之。
(員額配置表) 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人員,由司法行政部視受刑人之多寡及監獄之 性質、種類,另訂員額配置表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