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
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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