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法務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法務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務部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司法行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 書及科長,薦任;科員、書記官,委任。
司法行政部得設編審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審核裁判書類; 技正一人或二人,薦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 事務。
司法行政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會計歲計統計事項,受 司法行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 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司法行政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 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