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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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組織法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
    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
    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
    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
    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
    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
    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9 條
法務部設法醫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0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主管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事項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
四、關於鄉鎮市調解法規之研修事項及其調解書審核以外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商務仲裁法規之研修事項及其法院裁判、備案與送達以外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
六、關於行政執行法規之研修事項及其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編譯事項。
八、關於本部職掌事項之條約、公約及協定簽署之法律事務。
九、不屬於其他各司、處、室之法律事務事項。
第 11 條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主管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檢察之行政事。
三、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四、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七、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八、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項。
九、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其他有關檢察事項。
第 13 條
保護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保護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司法保護制度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犯罪預防事項。
四、關於犯罪原因之調查、研究、分析事項。
五、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規劃、監督事項。
六、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更生保護會之設立許可事項。
八、關於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法律扶助、法律服務及訴訟輔導之推動、獎勵事項。
十、關於法律知識之推廣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第 17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陳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九、關於法務部公報之編輯及史料之蒐集事項。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民國 6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監所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犯罪矯治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設置、廢止事項。
三、關於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保安處分處所設施之規劃、改進事項。
四、關於監獄調查分類、教化、作業、技能訓練、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
    項。
五、關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事項。
六、關於看守所被告性行考核、生活輔導、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少年觀護所少年鑑別、教導及衛生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八、關於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有關監所事項。
第 10 條
保護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保護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犯罪預防事項。
三、關於犯罪原因之調查、研究、分析事項。
四、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更生保護會之設立許可事項。
六、關於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劃、指揮、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律扶助、法律服務及訴訟輔導之推動、獎勵事項。
八、關於法律知識之推廣事項。
九、關於其他司法保護事項。
第 11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及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所屬機關房舍修建之監督事項。
七、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 13 條
法務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 17 條
法務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4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9 條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  關於特赦、減刑及復權事項。
三  關於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四  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五  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第 10 條
監獄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設置廢止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管理人員之監督事項。
三  關於犯罪人之感化假釋及出獄人保護事項。
四  關於保安處分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  關於犯罪人異同識別事項。
六  關於犯罪人衛生及工作事項。
第 11 條
司法行政部設調查局,其職掌及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13 條
司法行政部設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17 條
司法行政部設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書記官
三十人至五十人。
民國 32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第 9 條
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刑事訴訟審判及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  關於特赦、減刑及復權事項。
三  關於執行刑罰及緩刑事項。
四  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五  關於其他刑事事項。
第 10 條
監獄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設置廢止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管理人員之監督事項。
三  關於犯罪人之感化假釋及出獄人保護事項。
四  關於保安處分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  關於犯罪人異同識別事項。
六  關於犯罪人衛生及工作事項。
第 11 條
司法行政部設部長一人,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 13 條
司法行政部設秘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 17 條
司法行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
書及科長,薦任;科員、書記官,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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