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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2: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第 8 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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