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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2: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
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
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教育部就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
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
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
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教
育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就教育、法務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 (聘) 兼之;其中專家學者,
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
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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